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
債 權 人 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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