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77號
KLDV,107,司促,1377,201803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
債 權 人 洪晉德(即培宸停車場)
債 務 人 吳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