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58號
KLDV,107,司促,1358,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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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守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暨
  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1﹞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2﹞,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7年
  2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51,583元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3﹞,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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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