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1號
KLDV,107,司促,1331,2018030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尊德
      高漢德
      高玉蘋
      高紅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壹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