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15號
KLDV,107,司促,1315,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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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下同
    )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
    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二)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
    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3條之
    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現
    金卡契約。
  (三)相對人於93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度
    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
    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
    約定書第1條第3款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
    6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76,323元未獲
    清償(占協商債權100%),依約定書第1條第8款約定債務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為
    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桂芳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7632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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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