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9號
KLDV,107,司促,1219,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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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蘇庭鋒
債 務 人 蘇三財
債 務 人 余金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余金碧蘇三財蘇庭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伍萬壹仟捌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庭鋒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
     同債務人蘇三財余金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共7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381,846元。依借據約
     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之次日
     起,按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蘇庭鋒本息繳至民國106年9月4日止,即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1,803元及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
     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蘇三財余金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金碧、蘇│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1803 │三財、蘇庭│9月05日起  │2月25日止  │一五     │
│  │元  │鋒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金碧、蘇│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803 │三財、蘇庭│0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鋒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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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