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麗真
送達代收人 林恩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銘舜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0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鍾麗真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40元,並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 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