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627號
KLDV,106,司繼,627,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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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藍國誌
      藍國寧
      李翊倫
      藍國境
      藍岱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著有規定。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藍龍天之繼承權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 107年1月3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分 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 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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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