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附民字,107年度,16號
KLDM,107,基簡附民,16,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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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官有湧
被   告 李承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基簡字第30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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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