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交簡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鋒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鋒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蘇鋒傑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7年2 月14日20時許起至翌日(15日)凌晨0 時許止,在臺北市南 港區某地炭烤店,飲用啤酒之酒類,之後,竟未待酒精作用 消退,仍於107年2月15日凌晨0 時餘餘分許,自上址出發,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欲返回基 隆市七堵區長安街住所,於107年2月15日凌晨1時9分許,途 經基隆市○○區○○街00○0 號前,適遇警盤詢而發現其身 上有酒味,於該日凌晨1 時46分許,當場測得呼氣酒精濃度 值高達每公升0.5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蘇鋒傑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為每公升0.56毫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7年2月15 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110號卷,第4至5頁、第20至21頁),並有基 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財團 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 查詢機車駕駛人1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詳細資 料報表各1 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而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犯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三、玆審酌被告飲酒後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欠缺深刻
反省及忽略家人之擔心,適經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高達每公升0.56毫克,顯見其視道路交通安全於無物,罔 顧公眾往來安全,並漠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 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頗有悔改之意,兼衡其犯罪手段、目的、家庭經濟狀況不 富裕及未曾故意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犯罪前科紀錄,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徵;復酌,依醫學 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 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 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 倍,而吐氣酒精濃度 達0.5MG/L 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 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氣酒精濃 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 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1.0 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 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中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 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等一切情狀,爰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 應於飲酒前先自我節制,並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 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且喝含酒精成份之酒後 駕車代價係行政罰鍰數仟元新臺幣、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 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且亦 勿自以為自己酒量佳,而漠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 及財產,因而致自己置於潛在危險境地,併警示被告避免日 後故態復萌、勿心存僥倖。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徵,是其素行良好, 其於107年2月15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同上偵字 第110 號卷,第4至5頁、第20至21頁),亦有悔改之意,其 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其經此警詢、偵訊及本院上開刑之 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再三斟酌認本件 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均以宣告緩刑2 年,用啟被告 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 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罰及罰鍰、 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 ,豈不是虧大了,職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 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 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 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
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 自己了,否則,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 ,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 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 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 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者,賺辛 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肉朋友, 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 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 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 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 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 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 來過1 次,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 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 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 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心 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己可以事先 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 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 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 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自己要好 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 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自己平 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酒友係 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 自己嗎?自己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酒友、損友出錢 出力嗎?因此,自己切勿貪圖方便、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 更不要與自己荷包辛苦錢過不去,若存錢比喝酒快,錢多存 一些,平安健康多給自己一些,自己給自己一條平安路,亦 給大家共享這一條平安路,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交 通安全來往。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