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18號
CYDA,107,交,18,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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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8號
原   告 蔡桔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收文日)
具狀對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表示
不服,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
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原告之書狀請更正如下: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6條、同法第105
   條第1項、同法第57條第1、4款及同法第237條之3第1項等
   規定可知,提起交通裁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當
   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
   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且應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
   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起書狀原告欄及具狀人欄均僅有「蔡桔龍」,證物一所附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行為人尚有「張佶臻
   ,請確認原告為何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
   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茲原告之狀紙僅檢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未檢附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所裁決之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提出經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所裁決之裁決書到院。
(四)本件交通裁判決事件之被告,應為開立裁決書之機關,若
   裁決書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所開立,則被告應更
   正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其所在地為「嘉義
   市○區○○○路000號」,代表人為「張桂霖」】。
(五)交通裁決事件之撤銷訴訟通常均係以裁決書為請求撤銷之
   原處分。請於聲明欄明確記載欲訴請撤銷之裁決書日期及
   文號。
(六)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
   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原起訴書之繕本及依前
   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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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