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0號
CYDV,107,補,90,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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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胡錦福
被   告 葉麗卿
被   告 胡芳瑄
被   告 胡育佳
被   告 胡錦鏡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麗卿胡芳瑄胡育佳胡錦鏡間請求損害賠
償(或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於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起訴補充理由狀」,載明:⑴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即請求判決之內容);⑵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或法條);⑶起訴之原因事實(補充說明
  為何提起本件訴訟?)。另原告並應說明本件協議書上所示
  之A、B、C、D、E、F的各部分面積,是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提出嘉義市○○段000○000○00000 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全部);及提出嘉義市○○段0000○0000○號之
  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全部)與最近一年的房屋稅單之
  影本。
三、原告應依第一項訴之聲明內容,核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
  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
  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
  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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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