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6號
CYDV,107,補,86,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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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黃裕宗
被   告 黃丁玉
      巫崧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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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