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陳志維
被 告 陳福
陳萬居
陳明鴻
王良旭
王宏丞
王耿常
王儷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市○路○段0000000○000000○00000
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475-151、
480- 32、480-2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405、948、261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8,100元、18,900元
、18,900元,原告應有部分別為3分之1、5分之1、5分之1,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13,520【2,443,500元(18100×405
3=4,760,028)+3,583,440元(18900×9485=3,583,440
)+986,580元(18900×2615=986,580)】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