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顏淑娟
被 告 三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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