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允火
被 告 黃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補正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與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