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俊男
林俊達
上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鄭鼎耀
住嘉義市○區○○街000號
被 告 黃秀卿 住嘉義市○區○○里0鄰○○街000號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
設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宗澤 住同上
被 告 楊永連 住雲林縣○○市鎮○里0鄰○○路000○
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
地分割,原告應有部分各為100分之5,又上開土地面積為1,437.
5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15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
9,736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437.5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10,015元/平方公尺×持分5/100×2人=1,439,73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