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郭文博
被 告 郭秀萍
郭俊彥
郭澤琳
郭秀茹
郭秀燕
郭江濱
郭文華
郭英昌
郭金井
郭英豪
郭金榜
郭銘憲
郭志杰
郭瑞華
郭志益
郭建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路○段○路○段
0000地號土地分割,原告應有部分為8分之1,又上開土地面積為
1,8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
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
4,3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8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0
0元/平方公尺×持分1/8 =624,37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