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8號
CYDV,107,補,28,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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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郭文博
被   告 郭秀萍
      郭俊彥
      郭澤琳
      郭秀茹
      郭秀燕
      郭江濱
      郭文華
      郭英昌
      郭金井
      郭英豪
      郭金榜
      郭銘憲
      郭志杰
      郭瑞華
      郭志益
      郭建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路○段○路○段
0000地號土地分割,原告應有部分為8分之1,又上開土地面積為
1,8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
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
4,3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8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0
0元/平方公尺×持分1/8 =624,37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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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