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253號
CYDV,107,繼,253,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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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鄭素美
      鄭素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鄭明正之父母)之最新記事完整戶
  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鄭明正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
  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四、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
  證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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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