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陳一民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陳淑媛即陳睿繼承人
被 告 陳立秀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立民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立成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一芳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景峯兼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光典兼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文珍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秋元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施一平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施一中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施正心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何陳玲珠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世能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世芬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郭雪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高銘聰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高月燕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高銘雄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高月足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高月美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高月芬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郭國謨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郭宗慶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石吉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美秀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志銘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小蕙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郭雪華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施浮即陳睿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信利
被 告 管施花即陳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勝源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益民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益平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惠娥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惠芸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惠秀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誠一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雄二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康春媛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振邦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王麗琇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淑玫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愷琳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家琪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惠月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惠靜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惠玲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仁樟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林春絹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政瑜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怡萍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佳萍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雅榮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雅景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呂李惠玲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余李惠芬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惠美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明德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明哲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張蘭英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淑英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呂陳翠枝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蔡陳翠麗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雅紋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雅各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雅惠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雅莉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雅娣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戴龍女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柏助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玟諭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漢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章稚榆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宣志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秀卿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苡琬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毓筑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政憲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顯榮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敦美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成彥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昭如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麗如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陳玉雪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陳秀卿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致明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聖丕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郁正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嫻玲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禎芳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秀育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玉書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文雄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慶齡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美惠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鄭美月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寬忍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宏明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明晃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明亮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蘇萬益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蘇芳儀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蘇盈彰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蘇美蓉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翠月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盧侯春華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柳明顯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柳建安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柳淑芬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柳淑珍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康淑雲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德正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德鄰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錦雀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煥騰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秀珠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全義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全福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邱金定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麗英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翁保林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翁裕勝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劉玉蘭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春美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淑惠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淑觀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葉啟明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正雄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鳳秋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勝天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啟輝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啟分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啟南即陳德訓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淑玲即陳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英華即陳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俊男即陳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淑蓉即陳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俊郎即陳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巫豐哲即陳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巫豐吉即陳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巫佩玲即陳金治之繼承人
被 告 何東寅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何東榮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何東錫兼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何東秦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何靖環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何明憲即何陳姿之繼承人即何金廷之繼承人
被 告 何承思即何陳姿之繼承人即何金廷之繼承人
被 告 何泓毅即何陳姿之繼承人即何金廷之繼承人
被 告 何泓達即何陳姿之繼承人即何金廷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麗心即何陳姿之繼承人即何金廷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佩君即何陳姿之繼承人即何金廷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惠釧即何陳姿之繼承人即何金廷之繼承人
被 告 王芳婷即何陳姿之繼承人即何金廷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政峯即何陳姿之繼承人即何金廷之繼承人
被 告 何土鐘兼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王何卿淵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金樹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郁棽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麗琴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麗雲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林緹湄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涂何腰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瑞彬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黃鴻興兼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侯黃秀卿兼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秀賢兼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儒薇兼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璽安兼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雅莉即陳德福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志琝即陳德福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泳助即陳德福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湘晴即陳德福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杜美珠即陳武義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昱文即陳武義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蘭芳即陳武義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冰心
被 告 聶陳桂香
被 告 葉清藤
被 告 陳峰梁
被 告 黃俊諺即黃瑞彬即何陳姿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永陸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
複代理人 丁維儀
李瑞瑋
被 告 陳仁傑
訴訟代理人 陳勝男
被 告 陳仁裕
被 告 陳仁治
被 告 陳仁等
被 告 陳子榮
被 告 陳澄寬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參 加 人 陳錦雲
參 加 人 陳巧雲
參 加 人 陳光正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107年3月2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被告葉調(註:即陳德訓之繼承人,葉調於107年2月27日已死亡)之繼承人及其繼承系統表,並提出葉調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明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書狀(註:應按繼承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