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07年度,105號
CYDM,107,朴簡,105,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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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朴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傳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傳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黃傳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 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 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港交簡字第17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於105年12月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按犯 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 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 ,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詳實供出毒品 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 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查被告 於警詢時供稱其係向「文哥」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於警詢 中就其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上手周旭文指認在案,致警 方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藥頭周旭文,有本院電話記 錄表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職是,被告供出毒 品上手因而查獲等情,應堪認定,被告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得減輕其刑,並先加後遞減之 。
三、爰審酌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 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且因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成 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復兼衡其自陳 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漁業、貧寒之家庭及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103公克),已據卷附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記載明確(見毒偵卷第24 頁),就上開扣案之毒品,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2組為其所有並為 施用毒品所使用(見毒偵卷第14頁),則為供犯本案及犯本 案預備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考量該物與本案犯行密切 相關,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 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
犯罪事實
一、黃傳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6年4月8日下午2時許,在嘉義縣○○鎮○○里0鄰○○○○ ○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4月11時上



午8時53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 2組。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傳育坦承不諱,並有代號與真實 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被 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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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