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財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5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財旺為位在嘉義縣○○市○○里○○ 路000○0號「南天直轄聖天扶鸞社明性堂」(以下均簡稱為 明性堂)之信徒,並擔任「唱鸞生」(俗稱桌頭),負責扶鸞( 俗稱降乩)過程中,神明透過「正鸞生」(俗稱乩童),以桃 筆在神明桌上之沙盤書寫字體(需經由唱孿生判讀)時,宣讀 正鸞生書立內容。嗣於民國106年9月6日晚間9時45分許,在 「明性堂」堂,召開扶鸞儀式,南天監察星君降乩「正鸞生 」許振瑞(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被告葉 財旺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利用擔任唱鸞之機 會,向當時在場之堂主許振芳、擔任「筆生」(即依據唱生 唱讀內容書立紙上)」陳心瑜、擔任「副鸞生」蘇承佑、擔 任「副唱鸞生」王麗雅、林素瓊(於106年10月1日接任廟祝) 及在旁觀看林秀玲、呂春金、溫明靜、陳明月等4人時,無 限制出入且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公眾場合,念出「明性堂 堂生林茂郎近來修道反變不識正道,造謠聖堂是非搧動信仰 ,撥正反負,毀道謗德,阻人修道,礙人行善,經恩師屢勸 不聽,不知懺悔改過反省,強詞奪理,無畏因果,挑戰冤親 ,經南天功過可查證屬實,頑冥不赦,罪大犯行,今起南天 除籍聖堂除名,卸衣皈堂,林姓祖先貶降三級,今起神人永 不入堂,以此懲處,以儆效尤」等不實言論詆毀告訴人林茂 郎,足以貶抑告訴人林茂郎社會上對其人格之評價及名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依照上開規範意 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