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7年度,171號
CYDM,107,嘉簡,171,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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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峰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8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峰乾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峰乾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有如附件所載之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另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從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其刑度先加重後減輕之。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曾有侵占、竊盜之紀錄 ;國中畢業;業工,家境貧寒;犯罪後之態度;被害人之損 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而被告本案所為僅係屬幫助犯,無證據證明其本身 受有何實收不法利益,並無應依法沒收其犯罪所得,或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陳峰乾前因強盜、槍砲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 度訴字第5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3月確定, 嗣槍砲部分減為1月15日,於民國104年4月25日縮短刑期執 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應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 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 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 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 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竟基於幫助他人詐騙金 錢之不確定故意,先將其中華郵政新竹民主路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峰乾】帳戶按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黃振嘉」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更改提款卡密碼為 指定號碼後,於民國106年7月8日,前往新竹市西大路統一 便利商店,將前述郵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透過超商宅急 便方式交付予郵寄予該自稱「黃振嘉」之詐欺集團成員,以 此方法幫助他人從事犯罪。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郵 局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 於106年7月12日,以電信局人員名義致電洪得利,向洪得利 詐稱其欠繳電話費云云,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另以員警身分致 電洪得利,向洪得利誆稱需提供款項協助案件偵辦云云,致 洪得利陷於錯誤,而依前揭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中 午12時50分許,前往雲林莿桐郵局臨櫃前,無摺存款新臺幣 30萬元至陳峰乾上述郵局帳戶內並旋遭提領。嗣洪得利察覺 有異,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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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清 單 │
├──┼────────────┤
│1 │被告陳峰乾於警詢及偵查中│
│ │之供述 │




├──┼────────────┤
│2 │被害人洪得利於警詢之指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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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郵局無摺存款單、郵局帳戶│
│ │個資檢視表、郵局存簿/綜 │
│ │合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申│
│ │請書、交易明細 │
├──┼────────────┤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
│ │件報案三聯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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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