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8號
NTDV,107,除,18,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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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英松即上嘉商行
代 理 人 李瑞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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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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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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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安助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105年2月29日 │15,605元 │FA12650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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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