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親字第6號
原 告 洪建富
被 告 王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 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 以107年度家補字第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 納,是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5日由原告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 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為憑,是其起訴顯不合程 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