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6號
NTDV,107,聲,6,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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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秀寶
相 對 人 陳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後段所明定 。另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亦明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 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 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陳文清間現有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1 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61號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中,為證實訴外人陳張品(即原所有權 人陳舜燈之配偶)係自己說陳文清叫她去喝農藥及財產被陳 文清偷過戶之事實,有必要調閱本院104 年度調字第95 號 事件於104 年10月19日期日所進行為調解程序之調解庭語音 檔及紀錄,以協助承審法官發現真實,維護當事人權益云云 。惟查,本院104 年度調字第95號事件於104 年10月19日期 日所進行為調解程序,揆諸前開說明,調解程序非當事人得 請求複製交付法庭錄音之開庭。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104 年 10月19日調解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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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