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7號
NTDV,107,司票,97,2018031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吳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平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附表所示本票之提示日期並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台 端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前,依法視為未載 到期日,而台端於發票日前所為之付款之提示,依法亦不 生提示之效果,請具狀說明於發票日後是否有另為付款之 提示,其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對發 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按 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97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2 │104年4月16日 │15,000元 │ │ │WG0000000 │ │
├──┼───────┼─────────┼───────┼───────┼───────┼───┤
│003 │104年4月16日 │30,000元 │ │ │WG0000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