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9號
NTDV,107,司票,59,2018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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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蔡婉薰
上列聲請人蔡婉薰與相對人汪素貞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 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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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