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9號
NTDV,107,司拍,9,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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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榮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孟松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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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