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 請 人 張榮華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孟松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特此裁定。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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