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吳榮祥
相 對 人 高清明
相 對 人 高梅娟
相 對 人 古麗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古麗枝及債務人高信雄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6月1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2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0月2日至129年10月2日止 。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古麗枝、高信雄。
嗣債務人高信雄於89年10月31日及91年6月20日邀同相對人 古麗枝為普通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其中150萬元 依中央銀行921專案貸款免計利息,10萬元部分以年息百分 之1.06計息,如有逾期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以利息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利息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 限利益,詎債務人高信雄自106年9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91,127元及利息、寬緩息501 元、違約金等,又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土地及建物業於101年 8月30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
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為 證。
三、本院於107年2月22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 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 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 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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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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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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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仁愛鄉 │清流 │ │1296 │空│324 │全部 │高清明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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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仁愛鄉 │清流 │ │1343 │空│843 │全部 │古麗枝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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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仁愛鄉 │清流 │ │1478 │空│1393 │全部 │古麗枝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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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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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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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5 │明月巷10號 │清流段1296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96.65平方 │陽台:7.41平方│全部 │高梅娟1/2、 │ │
│ │ │ │ │凝土造、2層 │公尺、二層:65.6│公尺 │ │古麗枝1/2 │ │
│ │ │ │ │ │7平方公尺、合計 │ │ │ │ │
│ │ │ │ │ │:162.32平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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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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