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婉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紹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1件在卷可參,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