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奇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蓮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秀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一)其中
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貳
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四)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五)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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