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8號
NTDV,107,司促,1298,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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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奇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蓮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秀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一)其中
  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貳
  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四)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五)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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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