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
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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