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章育誠
被 告 林進生
被 告 林延龍
被 告 林修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國謀
被 告 蔡淑慈
訴訟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林俊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參加人之民事聲明參加訴訟一狀未合法送達兩造,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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