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2號
NTDV,106,訴,282,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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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碧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名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不服
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
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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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名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