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陳李銚
陳种全
陳坤輝
陳輝雄
陳璁澓
陳嘉宏
陳坤馨
蔡金訓
朱元偉
陳接傳
陳嘉男
陳嘉修
陳惠今
陳宜汎
朱慶華
陳哮王
陳國源
陳新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人豪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107年2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玖
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