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號
NTDV,106,訴,26,2018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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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陳李銚
      陳种全
      陳坤輝
      陳輝雄
      陳璁澓
      陳嘉宏
      陳坤馨
      蔡金訓
      朱元偉
      陳接傳
      陳嘉男
      陳嘉修
      陳惠今
      陳宜汎
      朱慶華
      陳哮王
      陳國源
      陳新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人豪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107年2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玖
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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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