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42號
NTDV,106,家訴,42,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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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2號
原   告 丁盧彩蓮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告 丁政中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丁天妮
      丁天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3、4關於繼承人欄位「王政中王天妮、王天珮」之記載,應更正為「丁政中丁天妮丁天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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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