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建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穎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建穎前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 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 件編號1 所示之罪,雖據聲請人記載為已執行完畢,然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既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參酌上開說明,自不能以此而認本件聲請為不 合法,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