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68號
NTDM,107,聲,168,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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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智群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智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智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 訴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0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017500號函及法務部 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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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