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0號
NTDM,107,交易,10,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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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孝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6 年度偵字第363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6 年度投交簡字第587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 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三、本案告訴人李采軒告訴被告楊孝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 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因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乙份在卷可憑,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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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