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72號
NTDM,106,訴,272,2018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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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DIMAN(印尼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6 年度偵字第4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DIMAN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BUDIMAN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 人盧俊輔IMALIYA 等於警詢時證述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6 年9 月14日刑鑑字第1060091497號鑑 定書、國立屏東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 臨時物種鑑定表、證物保管單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足認 被告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等之犯罪 嫌疑重大。其次,被告為逃逸外勞,經警查獲到案,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依被告所述尚有共犯「阿夢」並未到案 ,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即共同被告「阿夢」之虞,若非予 羈押,顯難順利進行審判。綜上,被告因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10 6 年10月25日起予以羈押,復自107 年1 月25日起延長羈押 2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雖本案已於107 年2 月6 日宣 判,惟本院認被告確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 物保育法等犯行而處被告有期徒刑4 年3 月,刑度非輕,且 被告為逃逸外勞而無固定住所,參諸大法官釋字第665 號解 釋意旨,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判決已因被 告上訴而尚未確定,是仍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執行之必要 ,茲為確保本案日後審判及其後執行程序之進行,並慮及被 告所涉罪嫌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審判權遂行之公益考量 ,衡諸比例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本院基於上 開理由及公益考量,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均 仍存在,且其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及其他 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綜上,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 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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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