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穩玄
陳冠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奕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0
83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106 年度偵字第3653號、106
年度偵字第4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游穩玄、陳冠傑、邱奕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