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原 告 宋炳壎
訴訟代理人 宋翠華
被 告 黃世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00元(課稅現
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