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76號
TNEV,107,南簡補,76,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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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原   告 宋炳壎 
訴訟代理人 宋翠華 
被   告 黃世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00元(課稅現
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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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