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66號
TNEV,107,南小補,66,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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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麗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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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