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5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偉益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086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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