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沈詩容即沈志鴻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7,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