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997號
TNEV,106,南簡,997,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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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97號
原   告 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素蘭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
被   告 何思璇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28日 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請兩造儘速閱卷,並就下列事項於庭前15日具狀表示意見, 繕本逕寄對造:
㈠原告請求細項為何?
㈡本件有無與有過失之適用?如有,過失比例為何? ㈢請兩造就他造於107年2月9日庭呈言詞辯論意旨狀,表示意 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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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愿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