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484號
TNEV,106,南簡,1484,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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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茂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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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