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茂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