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07年度,26號
TPEV,107,北金簡,26,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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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簡字第26號
原   告 蔡俊賢 
訴訟代理人 劉兆恩 
被   告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阿昆 
人          
被   告 蘇美華 
      王福興 
      黃政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 年度附民字第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提起是項訴訟,須 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庭移 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故非因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刑事法 院原應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如誤以 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 院44年台抗字第4 號、52年台上字第3055號、66年度台上字 第109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 條之1 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 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 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 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 接被害人,應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 抗字第14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游阿昆為被告才霸視 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才霸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蘇美 華為被告才霸公司之副董事長及該公司臺中辦事處(下稱臺 中辦事處)實際負責人及訴外人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下



稱得利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王福興為臺中辦事處及得利 公司之總監,被告黃政嘉為臺中辦事處及得利公司之業務經 理,其等共同以「看盤軟體經銷專案」、「得利/ 厚德公司 未上市股票募集案」等投資標的為幌子,經營詐欺吸金,致 原告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交付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 投資款購買8 套看盤軟體,然被告等於104 年5 月間開始無 法正常給付其所稱之投資報酬利潤予原告,爰依民法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原告之上述損失等語。 嗣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第30號、106 年 度金重訴字第16號、第1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游阿昆蘇美華王福興黃政嘉(下稱被告游阿 昆等4 人)就「看盤軟體經銷專案」部分,涉犯銀行法第12 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即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 29條之1 之刑事處罰)罪刑明確而予論罪科刑,被告才霸公 司亦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前開規定而經科處罰金,另被 告游阿昆等4 人就「得利/ 厚德公司未上市股票募集案」部 分,則係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之非法募集 有價證券罪責(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之刑事處罰 ),並於該刑事案件審結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106 年度附民字第37號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等情,有系爭刑事判決、106 年度附民 字第37號裁定各1 份足憑。惟觀之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 29條之1 之規定,既係在就行為人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 務應經特許制度之行為以為處罰,而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 金融、經濟秩序為其規範目的,是被告游阿昆等4 人、被告 才霸公司就「看盤軟體經銷專案」部分縱有違反上開規定之 行為,亦非屬直接侵害原告等個人法益之犯罪,難認原告之 個人私權因此遭受侵害而得為直接被害人。又違反證交法第 22條第1 項所侵害者,則為證券交易市場公平性維護之公法 益,亦非原告個人私權,復難認原告就「得利/ 厚德公司未 上市股票募集案」部分為因個人私權遭侵害致生損害之人。 至原告固就該部分另請求被告才霸公司應就其所受之損害, 與被告游阿昆等4 人對其負連帶賠償之責,但原告就該部分 已因非屬被告游阿昆等4 人違犯銀行法犯行之直接被害人, 而不得對前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原告就該部分對被 告才霸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負賠償責任,自亦失 所依附,無從准許。從而,原告非因本件犯罪而直接受有損 害之被害人,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 第487 條所定之要件不合,本院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誤將原告之訴裁定移送



民事庭審理,揆諸首開說明,本院民事庭自仍應以原告之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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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