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宇冠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游親淵
法定代理人 游秀任
李燿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影印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86元(計算式:
未付租金及違約金47,462元+ 彩色影印機殘值32,424元=79,8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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