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影印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590號
TPEV,107,北補,590,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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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宇冠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親淵 
法定代理人 游秀任 
      李燿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影印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86元(計算式:
未付租金及違約金47,462元+ 彩色影印機殘值32,424元=79,8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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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冠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